发起人是上市公司的最原始的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动机决定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上市公司将来对所有股东的负责程度,特别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程度,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将来的治理结构和经营安排,因此,发起人构成及相互关系就不能不引人注目。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如发起人的资本条件、出资方式、时间要求等等。从经济动机出发,发起人就是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其发起设立公司的动机在于所投资的项目具有长期的战略价值,实现发起人本身的长期战略目标,目标显然不是上市“圈钱”。但现实的情况是,不少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上市公司之间的股份关系、人事关系错综复杂。以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为中心,成立多家法人,多家法人相互参股,然后以多家法人为发起人,再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上只有一个最终的大股东。出现这种情况本不奇怪,然而仍然有几个疑问:一是如果上市公司有前景,能给股东创造价值。为何发起设立时,没有人愿意响应入股?二是最后的股东真有那么大的资金去设立为数众多的发起法人吗?三是最后的股东真的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去管理众多的公司吗?四是每一个发起法人都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承担发起人责任吗?所有这些问题或许可以用一个事实解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本来就是虚假出资设立的,上市公司的业务不是市场做大的,而是会计师通过关联交易做大的。设立上市公司的目的不是做项目,而是因钱。这方面,已经出现的发起人股东大量占压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就足以说明。
对这个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对发起人资格以及发起人背景方面加大审查力度,必要的时候,甚至对发起人的注册真实性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发起人相互之间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要加大查处力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根基比较稳定,出生比较纯洁。另外,加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稽核力度,防止上市公司和发起人股东之间业务对倒,特别是对部分股份公司的上市申请前业务出现异常增长的情况,要审查其业务增长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