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不少个体户对此非常关切,打电话向金税周刊热线咨询。他们想了解新旧《办法》的变化,并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出是否建账、如何建账等问题。
1.看注册资金标准。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应建简易账,达到20万元应建复式账。
2.月营业额标准达到15000元建简易账,月营业额达到40000元建复式账;
其中: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额达到30000应建简易账,达到60000元应建复式账;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月销售额达到40000元应建简易账,达到80000元应建复式账。
简易账与复式账建简易账与复式账注意三方面:
1.要注意建账时限。
按新《办法》,2006年已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1月15日内建账,2007年新办业户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建账。
2.复式账与简易账的区别。
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复式账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简易账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采用订本式。个体工商户根据注册资金和营业(销售)额,选择建复式账或简易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由于财务会计专业性较强,个体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设复式账的个体户纳税申报时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期限为10天,年报期限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