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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证合一" 有哪些操作问题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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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的适用范围?“两证整合”适用于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1、什么是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答:在“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五证合一”的适用范围?

答:“五证合一”适用于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

3、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4、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自2016年10月1日起,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5、“两证整合”的适用范围?

答:“两证整合”适用于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6、“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现“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7、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如何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答: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变更登记同时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8、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是否还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答:已办理“三证合一”并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

9、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是否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时,无需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其他市场主体办理“五证合一”时,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10、本次换照收费吗?

答: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11、“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除个体工商户外,暂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其他市场主体,其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有关证照到期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12、换发营业执照后,注册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答:市场主体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

13、实行“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是否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实行“五证合一”后,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不变。

14、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答: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15、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6、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7、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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