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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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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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