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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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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原则有哪些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北京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正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四、外商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流程

1、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2、公安局备案;

3、刻制公司印章;

4、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6、外汇管理局审批;

7、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开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五、代表处(办事处)注册所需时间

大致在25-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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