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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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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控股公司”。投资性公司与生产性公司的最大区别是投资性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好处在于,投资性公司可作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法人,代表总部直接参股或控股当地企业,用面对面的直接管理代替远在异国他乡的总部遥控指挥,充分体现了高效原则。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年底,全国外商投资性公司已经超过了300家。仅北京一地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就达到127家。4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大大拓展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可以经营的业务。第10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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