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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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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黔府发[1996]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在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在贵州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处理建议,分别交由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各地区行署、州(市)政府承办;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对投诉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三条 投诉中心设在贵州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投诉中心下设秘书处,具体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受理范围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开工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与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争议或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务员违反或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故意刁难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开工以及生产经营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电、函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应真实、具体、明确;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条 凡属已由各级监察、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投诉中心不再受理。

第七条 投诉中心受理的一般性投诉问题,直接由投诉中心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有关地区行署、州(市)政府限期办理;受理的重大投诉问题,需由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由投诉中心具体经办;受理投诉的问题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具体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单位,对投诉涉及的问题在现行法规、政策等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在接到投诉后10天内给予回复;一般性投诉,应在2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的投诉,一般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确因投诉涉及问题复杂,一时难以处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报告投诉中心。

第九条 投诉人如对承办单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日内要求投诉中心复议,但法律规定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复议除外。投诉中心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2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条 投诉问题重大,涉及多个部门,需进行协调后给予回复的,由投诉中心牵头协调,一般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报告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投诉的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备案存查。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制度是:(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客观事实,秉公办事;(二)认真做好投诉人的接待,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答,认真负责,作好记录,对重要细节进行核对。受理投诉后要按办理程序及时处理;(三)做好保密工作。对投诉人要求对其投诉有关内容保密的,要注意保密;(四)对投诉问题及处理结果的记录、文稿等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外省(市、区)在贵州兴办的企业及投资者的投诉,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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