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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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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时,企业职工即可组建工会组织。第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外籍投资者及其外籍代理人除外。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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