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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412 次  来源:网络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或合作企业设立的联合管理机构,下同)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按企业合同、章程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五)企业章程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需要一致同意的问题。

第五条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企业总经理在任期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解聘、辞退。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市属企业的,中方投者的主管局(含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性公司或企业集团)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企业中方投资者为部、省属企业以及外地在宁投资兴办的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

(三)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含私营企业)的,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或由企业自选;

(四)外资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或由企业自选;

(五)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县(区)、乡镇(街道)企业的,由所在的县区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帮助、服务、监督的责任。

(一)根据项目规模的审批权限,审查、转报或批准企业呈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以及企业成立时需要主管部门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将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建计划,纳入其基建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和实施;

(三)对企业的供应和销售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督促企业将生产、供应、销售情况统计表,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对宣告解散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监督清算;

(六)负责申请并办理企业的中方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和赴特区的手续;

(七)协调解决中方合营者与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的各类矛盾;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合资、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部门发生的矛盾;

(八)帮助解决筹建、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负责选派、考核、教育中方派往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挂靠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生产经营计划以及供应、销售等情况;

(二)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其达到行业标准;

(三)帮助企业解决筹建、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协调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的矛盾;

(五)参加企业宣告解散时的有关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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