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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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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组建工会列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后的六个月内必须组建工会。上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地方工会批准,受上级工会的领导。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补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会会员的,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委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关联法规: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第三章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关联法规: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六个月内,应与企业工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定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召开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经济活动和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资企业应当与工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发展规划,听取工会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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