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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上市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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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迄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尚没有外商控股的“三资”企业在A股市场里上市,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扩大,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企业会更多地寻求在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和投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也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如何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因此,讨论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的有关问题就很有价值和指导意义。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流程一般为改组(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组辅导期一年届满通过改制验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上市挂牌买卖。以下内容为我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可供同行在有关的审计和咨询工作时参考。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经过的程序

1.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企业改组。

2.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决议终止原合同、章程。

3.订立发起人协议。

4.向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对外经贸部门提交必要文件。

5.经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6.经批准后公告转制。

7.发起人缴足所认购股本(并增资情况下)并经验资。

8.筹办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办理变更登记,原企业一切权利义务转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改制的条件

1.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发起人不得超过50人)。

2.发起人过半数在国内有住所。

3.最近3年盈利记录。

4.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5.外国投资者拥有股权不低于25%。

(三)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时应采取的原则

1.配比原则。主要指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整体改制重组。主要指采取变更方式设立。

3.合并方应有盈利记录。指采取吸收合并设立拟上市公司。

(四)提出上市申请前独立运行期间应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存续分立、解散分立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改制重组涉及重大资产、股权、债务变化的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应为1~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24个月至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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