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对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独立人格丧失,并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就特定事由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由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即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本文就公司人格否认的产生原因,适用条件作了理论和现实上的探讨,并结合中国现实,针对公司人格否认对中国相关立法,司法的借鉴意义做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公司人格独立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反过来,它又促进了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发挥的。但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独立人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它成为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对债权人有失公允。如何能使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学者们普遍思考的问题。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便应运而生。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公司法人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牟取法外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将公司设在特定地区,却不在该地区开展业务,带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谓之“借窝产蛋”;公司成立后,股东便将其向公司投入的为法律所必需的资金转移、抽逃,然后向银行大量举债,套取国家资金。待债权人发现时,方知公司已一无所有,此际债权人因无法对公司背后的股东追偿而束手无策,该股东却中饱私囊,逍遥法外,谓之“金蝉脱壳”;还有的公司已资不抵债,但在债权人未申请破产还债时,以其原班人马和主要资产另设公司,致使原公司失去可用于偿债的财产,债权人只能望新公司的财产而兴叹,谓之“轻装突围”。[1]就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而言,尚未有解决此问题的有效办法。因此,借鉴西方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我国现行公司人格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发挥公司的优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实有必要,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的产生
赋予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以便使其成为广筹资财,博取利润的工具,这是人类为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为公共利益和社会进步而对法技术的智慧运用。财产的独立性,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及自主经营性,使公司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聚集大量的人、财、物;并能独立地围绕价值规律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经济目的。它的价值主要是通过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积极意义体现出来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得向股东请求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范围的责任,公司亦不能将其债务转换到股东身上。换言之,股东对公司债务仅承担其出资额内的部分,而公司则须以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公司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2]使得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减少,一旦公司破产,股东最大的损失不过是其在公司的股份,这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使公司规模迅速扩大,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诚如马克思所言,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3]“如果不具备有限的责任和公司的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因为,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到大公司那里去,从而也就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效果”。[4]时至今日,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经过市场经济社会的千锤百炼,已成为鼓励投资者解囊出资,共襄现代公司发展盛举,创造现代社会文明的一把金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