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汉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灿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军,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方岳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灿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军,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永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克力,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忠福,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姚克力,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锡华,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霞,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为与上诉人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置业)、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创业)、原审被告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沃公司)、原审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控股)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潘勇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通和控股成立于1999年4月30日,注册资本金为68000万元。其中和信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7.35%,大兴公司出资183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69%,深圳市恒信德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出资34824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1.21%,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股份)出资125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8.38%。通和置业系2002年6月13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通和控股持有95%的股权,金华市金威产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即恒信公司的原名,2004年11月12日该公司从浙江金华市迁入广东深圳市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变更为恒信公司)持有5%的股权。2004年9月15日,通和控股分别与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恒信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和控股将其持有的通和置业35%、30%的股权出让。同年9月17日通和置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恒信公司、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通和置业各35%股权,通和控股持有30%股权。2004年12月21日,以恒信公司、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通和控股为股权出让方,富沃公司、浙江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为股权受让方,通和置业为第三人签订通和置业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股权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通和置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方,其中恒信公司将其持有的通和置业35%股权转让给富沃公司,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通和置业5%股权转让给富沃公司、30%股权转让给金科公司,通和控股将其持有的通和置业30%股权转让给金科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通和置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名册变更为:富沃公司持有40%股权,金科公司持有60%股权。股权出让方依据该协议约定义务出让通和置业股权应获得的总收益款为6亿元,收益款由两部分组成,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出让通和置业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金为3.5亿元,股权出让方自通和置业获得项目利润补偿款为2.5亿元。其中富沃公司应支付股权转让金1.4亿元,即应付通和控股1.225亿元,在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签署生效后10个工作日支付3000万元,余款在150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付恒信公司1750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签署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余款在150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日,通和控股分别与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恒信公司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由于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恒信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各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标的的权利义务均由通和控股承担,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恒信公司不再享有该股权的权利和义务,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恒信公司承诺在通和控股找到受让方后,按照通和控股的书面授权,与通和控股指定的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以通和控股指定的价格、付款方式全部划入通和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日,通和控股分别与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恒信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通和置业30%股权转让给上海邦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给富沃公司,授权恒信公司将其持有的通和置业35%股权转让给富沃公司。同一天,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邦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富沃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通和置业30%股权转让给上海邦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将5%的股权转让给富沃公司,其中富沃公司的受让价为1750万元。恒信公司与富沃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35%股权转让给富沃公司,转让价为12250万元。通和控股分别与金科公司、上海邦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10%、20%股权转让给两公司。协议签订当天,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恒信公司分别给受让人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将股权转让款划入通和控股账户。协议签订后,富沃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向通和控股支付4500万元。2005年6月23日,通和控股、富沃公司、恒信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三方确认富沃公司需向通和控股支付的债务本金数额为9500万元,其中富沃公司应付通和控股而未付的股权转让款7750万元,通过调账方式应由富沃公司支付给通和控股的债务1750万元。三方同意富沃公司应付而未付的1750万元由富沃公司直接支付给通和控股,通和控股同时冲减富沃公司所欠通和控股相同数额的债务。富沃公司在2005年6月30日前偿还债务本金500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偿还债务本金4500万元,并从2005年7月1日始按年利率8.5%的比例向通和控股计付资金占用费。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余债务本金4500万元,并从2005年7月1日始按年利率8.5%的比例向通和控股计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随相应本金一次性支付。2005年6月22日、同年6月29日,富沃公司先后支付通和控股350万元、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