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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中小股东有权请求控制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中小股东要从大股东编织的“经济牢笼”中出来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自己的股权予以转让;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收回剩余财产。但是,这两种可能的途径完全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如果不能达到过半数同意,即便能够找到受让人,股东也不能顺利将自己股份予以转让。同时,即便能够得到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因为难以找到受让人而不能实现。对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能否实现,不仅仅取决于公司能否真正解散,还取决于能否对清算进行有效的监督。按照现行《公司法》,只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决定公司解散,而中小股东是难以利用该规定实现收回出资的目的。另外,按照公司清算的理论和实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但是因为立法并没有规定在清算中股东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以至中小股东根本无法有效监督控制股东的清算活动,剩余财产分配权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