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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债权出资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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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的适格性

债权用于出资,自然需要具备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必须满足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条件。以债权出资的债权必须是到期能够得以清偿的现实存在之债权。以消灭或者无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债权出资,必然会导致出资不实。若债权到期不能够得到清偿的,应由该股东补缴。债权人出资时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移转于公司,在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其债务时,股东应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内,以现金代替债权或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中要求企业债权应以评估报告所附资产明细表中记载的为准,涉及金额债权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将对公司的债权的程序。

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出资将产生同于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出资后,债权为接受出资的公司享有,但债权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债务的实现,对于债权的移转只需要通知债务人而不必经其同意。

第三,转移财产权。

将债权凭证完全移交给公司实现债权的权利转移。以债权出资时,通常需要完成债权凭证的交付,若有法律之特别规定时,则必须具备该要件。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等。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股东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定,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实物作价出资的,该事物必须是公司生产和经营能使用的物品。此外,股东应当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认缴的出资,用作出资的货币必须足额存入公司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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