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与张某协议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张某以现金出资20万元,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一套生产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双方根据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张某交付了现金、李某提供了自己购买该生产设备的购物发票,由验资机构进行了验资。该公司经登记成立后,李某提供的生产设备也投入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该生产设备老化且部分损坏。经相关机构评估,该设备现价仅值约2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以李某出资不实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分析: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本案中,张某如坚持要求李某根据协议要求重新提供一套新的生产设备,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