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和资合相结合的一种公司模式。有限公司最初设立时,股东之间基于相互认同,共同的想法,创办了公司。但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是因为公司遇到了困境;有时是因为公司发展后,股东利益的不均衡;有时是因为股东之间很难就经营的目标达成一致;总之,由于各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以后,有可能会发生了股东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这时候,有的股东会提出退出公司。
一些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公司经营和积累的情况,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还有的是将股东最初的出资财产返还给股东。其实,这些做法并不合法。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是,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中,就属于公司的财产,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是公司法人的,因此股东是没有权力要求返还出资的。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财产是股东的分红权益,除非公司解散清算的时候,股东才有可能对公司资产享有分割和分配的权利。
在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合法地退出公司,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第一种方法是,离开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受让股份的股东向离开的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实现合法离开的目的。这里就存在股东之间的相互协商问题,由谁受让股份,受让的价款是多少,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这样股东就实现了合法的退出目的。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其股份后,可以再将上述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回购的股份,办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手续。当然这方法的前提限制相对较严格,而且公司办理减资手续也比较繁琐。除非必需,否则一般很少采取这样的方法。
实践也有其他的变通方法,但是律师在设计方案时,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因为股东退出违法,会给股东带来承担公司债务等法律责任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