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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选举权的规定】
选举权即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等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当然,股东也可能被选为公司的管理者。由于股东对公司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监事而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如何选择和监督公选举权即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等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当然,股东也可能被选为公司的管理者。由于股东对公司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监事而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如何选择和监督公司的组织机构对股东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也可以说,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权利是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化,也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由于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维护其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国公司法均严格规定了董事的选择制度,并采取了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如规定采用累积投票法选举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由股东选任,但未具体限制董事的选举方式,公司章程可以酌情采用选举公司董事的特殊投票制度,如累积投票法,以维护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