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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3、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转让者、受让者、转让的股权额、转让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4、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并且在股东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则只要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6、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7、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则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