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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或出资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分配权、同股不同优先出资权。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公司也可以章程约定的方式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第167条有相应规定。
2、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专门约定同股不同表决权。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不再有任何来自其他股东阻挠的限制。第72条在股权转让方面作出了及其宽松的规定,股份转让不再有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手续变得简单化了。
无须签署股东会决议,确立告知和默示同意制度,解决了过去某个或某些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不签署股东会决议等方式阻挠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这是公司法充分尊重股东意志的一大进步。但是,股东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约束对方或相互进行约束,以确保公司的稳定性。
4、有限公司删除了董事会每年召开的法定次数以及开会前的通知。
5、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
6、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可继承由章程规定。
7、增加了股份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四种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