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一般是指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多数股东和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相等的,少数股东也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与多数股东一样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由于少数股东较为分散,持股份额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力小,其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
多数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发挥控制性的影响,而且多数股东常常同时就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因而很多情况下多数股东、公司机关乃至中介机构可能会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动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已,从而使少数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一般来说,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多数股东。根据《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决权越大。这样多数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二是来自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公司机关。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委托对公司履行经营管理或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他们违背其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也会间接损害股东利益。除以上两个方面外,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怠于履行执法职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不当等,都有可能对少数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由于多数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发挥控制性的影响,有时多数股东同时就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因而很多情况下多数股东、公司机关乃至中介机构可能会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动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己,从而使少数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正因为如此,对少数股东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成为各国(地区)《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证券法》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内容也是少数股东可以援引的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另外,《公司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少数股东还可以援引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关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各国(地区)法学理论界有很多学说。简单可以概括为:多数股东在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时的诚实义务和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义务,董事等公司机关成员基于与公司的委任关系而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这些义务植根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防止多数股东或董事等公司机关成员违反上述义务,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权益,各国(地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为少数股东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