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系我投资设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注册资金50万元。2007年3月,我向马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复制该公司章程及该公司登记设立的有关资料,特别要求查阅该公司近两年来的会计账簿。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供我查阅、复制,亦未予书面答复。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陈先生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该公司在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后,既未提供有关材料供陈先生查阅、复制,亦未予书面答复,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目前,在我国最为典型的两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里面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一样的原因是因为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的权利不同。因为股东知情权其实就是股东权利的一部分。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有如下内容: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就要广一些,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本案中,陈先生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的股东、唯一的出资人,拥有以下权利: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和被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还包括查阅公司账本的权利。所以,陈先生在案情简介中提到的权利都是合法要求,该公司及马某必须满足。否则,陈先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