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我国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市场政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手可见公司林立。那么,对于公司和股东,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联系是什么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联系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这种责任是作为公司在公司立法上的体现,它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类型。它的本质是股东以投资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是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
二、什么是公司
公司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公司纷纷设立,按章程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公司的优点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中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说,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我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公司法不认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并不禁止适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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