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在现实中,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的表决权多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中小股东如果发现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侵害自己的利益,并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可请求法院撤消。其内容详见我网站的文章。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如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果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上出现问题的,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股东间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的前提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对有限公司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