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股份存在的形式,在实践中,除了股票,股份可能还有哪些表现形式股份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合法取得股份但登记形式欠缺等。
一、股份的含义:
1、从公司资本角度讲,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它代表了一定份额的资本,或者说公司资本是由若干股份为基本单位组合而成,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础;
2、、从股东的角度,表示股份持有人在公司的法律地位,即股东的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3、从股票的角度,股份是股票这一有价证券依附的物质内容和存在基础。如果没有股份的存在,股票也就成为毫无意义和价值的东西。
二、实践中股份还可能表现为:
1、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
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份持有人,即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
首先,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即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不具有设权作用。
其次,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的记载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法定的股份变更形式要件。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然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
换言之,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股东的源泉证据,而只是确定谁能无举证地证明股东权的形式上的根据,也即股东名册对记载股东资格的确定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另一方面,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的义务,因此,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3、合法取得股份但登记形式欠缺
在股份转让中,受让人合法受让了股份,但因公司未制作股票,无法履行背书交付形式;或由于公司设立时操作的不规范,有的公司并未设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也就不可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还有的公司虽然设置了股东名册,但是未依照股东的要求将股份转让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有些公司在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股份受让人已经合法支付了对价,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不在少数;股东被公司不当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因此,对于合法的股份受让者,不能因为某些登记形式欠缺而否认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