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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顺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号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计提法定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基数,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
第三,计提任意公积金。
第四,向股东支付股利。
股利支付的程序和方式
一、股利支付的程序
股利宣告日公司董事会将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
股权登记日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
除息日领取股利的权利与股票相分离的日期。在除息日前,股利权从属于股票,持有股票者即有领取股利的权利,从除息日开始,股利权与股票相分离,新购入股票的人不能分享股利。
股利支付日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二、股利支付的方式
现金股利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现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计盈余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
财产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负债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有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的。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发放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