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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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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权有哪些规定?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股东诉权有哪些规定

诉权是按照一定程序、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向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重要、也是最有效地的手段。股东根据公司法有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诉权是按照一定程序、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向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重要、也是最有效地的手段。

股东根据公司法有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者其他侵害其权利的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也就是指股东为实现其作为股份的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的诉讼。例如,要求股息的诉讼,要求查阅账簿的诉讼,要求行使投票权的诉讼,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等。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股东的该项权利既可以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以由股东共同行使。我国《公司法》第111条原则规定了股东的这方面权利,但该条的规定仅限于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并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救济问题,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空白,这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从实践上看,公司及其大股东、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公司法》等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以及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股东直接诉讼遇到了许多困难。

例,股东的直接诉讼

从我国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以来,股东明确要求民事赔偿的第一案是1998年12月诉红光实业(600083)及全体董事、有关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案,但红光股东要求赔偿的案件在上海浦东新区区法院没有立案,法院1999年4月驳回起诉的理由一是认为该问题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二是因为无法证明股东的损失和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有必然的联系。实际上,ST红光一案不予受理主要还是与民事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着缺陷相关。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暂不受理股东诉讼的规定;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东诉讼又做了有限度的放开,允许法院受理因虚假陈述而引发民事纠纷、中国证监会已查处的案件,允许股东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形式。到2002年底,各地法院受理了约900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于2003年2月1日施行。不过,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没有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列入股东诉讼范围,没有把信息误导、重大信息遗漏或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披露不及时等列入,也不允许采取集团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位或代表诉讼、间接诉讼(indirectsuit)、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如董事会往往不可能代表公司诉讼。因为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董事会决议,由公司代表如董事长代表公司出庭,如果是董事会损害了公司利益,这就形成董事会自己诉讼自己的局面,董事会很可能拒绝或怠于行使公司诉讼权利。此时,股东或公司的其他主体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股东派生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1742年英国的Sutton事件。美国率先在判例法中允许少数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于1881年制定了公平规则第94条;美国在1938年制定的联邦诉讼规则中,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容。后来,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与地区都在各自的公司法或商法中对代表诉讼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法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纳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目前,派生诉讼制度已成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防止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滥用职权,从根本上维护股东共同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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