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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竞业禁止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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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享受公司利润收益;董事与股东会之间是信托关系、委托关系,获得的是股东会批准的报酬,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某种程度上控制着公司,因此,在签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并不处于弱势,不需要法律特殊的保护。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公司股东竞业禁止是如何体现的。

公司股东竞业禁止是如何体现的

股东董事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什么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并不一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一些规定,比如,两年期限的限制、经济补偿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等。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和董事离任后的竞业行为,可以视为许可。因此,本案海华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是有效的。

[案例]

李先生原为海华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海华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李先生亦做过相应的书面保证。

2005年1月,李先生未经海华公司同意,“跳槽”到了盛夏公司,任该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海华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与盛夏公司连带赔偿海华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

李先生则认为,海华公司没有给予李先生竞业禁止补偿费,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驳回海华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先生和盛夏公司共同赔偿海华公司60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和董事在履行职权期间必然掌握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为避免股东和董事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公司法规定了现任股东和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然而,对于股东和董事离开公司以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股东转让股份或者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或者通过协议约定呢?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八十一条均规定可以记载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和董事离任后的竞业行为,可以视为许可。因此,本案海华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允许章程作这样的规定,按照同样的道理,也是允许公司和股东或者董事就离任后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约定。本案李先生的书面保证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就有关竞业限制事项进行了约定。

股东董事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什么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并不一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一些规定,比如,两年期限的限制、经济补偿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等。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公司股东竞业禁止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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