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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水电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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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1995年1月25日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第一条 为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集资办电,促进我省小水电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小水电,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三条 小水电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有关水电行业政策,电站开发项目要符合省统一规划。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小水电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对小水电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股份合作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必须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设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或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有形资产,也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建筑用工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第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匦胗腥骞啥恢峦ü恼鲁獭U鲁逃υ孛飨铝惺孪睿?BR>1.电站名称、地址和生产能力;2.经营范围;3.电站注册资金总额;4.股东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5.股东的权力和义务;6.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缴纳期限;7.股权的转让条件;8.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10.电站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1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12.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13.电站章程的修订程序;14.电站终止生产及清算方式;15.章程的生效日期;16.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股东享有下列权力: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股都拥有同等表决权;2.了解电站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4.按其股份享有产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电站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6.优先认购电站新增的注册资本;7.电站终止生产后,依法分得电站的剩余财产;8.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遵守电站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股份额承担电站债务;3.电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股金;4.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电站可以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组成,为电站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拥有下列权力:1.选举和罢免董事;2.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3.审定电站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4.对电站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5.对电站的分立、合并、终止生产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6.修改电站章程;7.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会应当按电站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持有电站资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过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电站不设立股东会的,上款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决定。

第八条 电站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电站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电站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且总数为单数。董事的名额按股东出资份额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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