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是需要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如果如果出资不实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那么虚假出资罪已取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虚假出资罪是不是已经取消了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共12条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删去了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公司法规定采用认缴制以后,相关罪名有哪些影响呢?
1、普通公司将不再担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注册资本罪。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一般普通公司登记不再要求实收资本、不要注册资本验资,没有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没有出资期限,因此,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的规定,原则上将不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2、如果注册公司时,是实物出资或者需要转移财产权出资,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都属于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缴交货币的义务,并未免除实物及财产权属转移的的义务。例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但却没有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显然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3、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有实缴出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实缴,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方面的犯罪。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因此,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虚假出资罪是不是已经取消了”问题进行的解答,虽然公司法取消了补缴出资制度,但刑法并没有取消虚假出资罪,一些企业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的,仍然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