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法制大国,新公司法于2013年正式发布实施,新发布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做了明确的修改,本文就针对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列举出相应的条款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那么你知道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吗?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具体的要求是什么
自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13年度的最新修订内容开始正式生效。此次《公司法》修订共涉及十二个条款内容的变化,并集中体现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两大方面。
新公司法的两个新内容,从宏观上解读上述法律条文修订的核心要旨,可以总结为两个主要方面:
1、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2、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
二、出资过低的法律风险
股东出资过低可能无法享受“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为有限责任制,即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其出资范围的债务,股东并不负有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的适用又以公司资本的充实为前提,当公司资本数额与公司对外举债数额之间存在明显或者严重差距时,可能导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认”,股东将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没有限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如果股东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股东就可能因此丧失有限责任制的保护。
通过若悠网小编介绍了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实践中,我国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现在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完全由股东自己决定注册多少金额。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