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公司 • 正文

怎么举报虚假注册资金

发布时间:  浏览: 450 次  来源:网络

设立公司的时候就需要编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要依据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虚假出资,如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要承担连带的责任,那么怎么举报虚假注册资金?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怎么举报虚假注册资金

债权人如何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关于公司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责任的途径,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三人侵害债权、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代位权诉讼。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时属于出资虚假设立的,其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应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行为的规定判决虚假出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能力向债权人清偿,法院一般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加为被告,判令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限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定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7]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场合主要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主要情形为财产混同、组织混同、业务混同等)。

(三)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二、虚假出资的表现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三、虚假出资的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欢迎到若悠网。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