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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企业名称可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伤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全国性公司;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国务院批准的;
5.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