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
一、概念解释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同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业务要点
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如下表所示。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资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个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火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通知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O)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应用实务
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要求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心认购的股份,并承担企业筹办业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资料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义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义件和身份证明;
(1O)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困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下表。
股东享有的权利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依法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4.审查标准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公司章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5.发照
对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对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并可以开始营业,即可以对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设立登记即告完成。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6.公司申请变更及注销登记
(1)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注销登记。按照《公司登记注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由公司的清算组织进行,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