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应遵循如下程序: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3)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2.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的相同文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3.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需要提交的不同文件为:(1)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A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B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C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变更实收资本,应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并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变更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提交:A.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B..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C.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