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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公司设立基本流程: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开具银行询证函; 3.开立临时验资存款账户;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工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6.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章; 7.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8.税务登记; 9.开立银行基本户; 10.纳税申报。 二、须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意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 (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验资)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资人私章; 4、银行询证函空表(向会计事务所领取)。 (三)企业验资 1、送工商局的资料: ①被审验单位设立申请书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指特种行业等); ②各出资者签章的设立企业的章程;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住所证明(即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 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任命书、委托书等。 2、投资人如系法人则需要营业执照复印及近期会计报表;如系自然人则需要身份证明(身份证亦可),外地自然人还应取得暂住证; 3、证明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单证、银行对账单(银行盖章)及银行询证函; 4、各投资者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负责人印章; 5、验资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商注册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六)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5、自有房提供房产证、租用房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二份); 6、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7、会计证及会计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涉及到企业合并、分列、改制、转制等内容的企业尚需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七)银行基本帐户开立 1、企业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公章及各投资人私章。 注:以上各项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