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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案例分析如下:
(一)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律师答疑: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20%,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