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方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1.组织一定数量的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在押犯人,精神病患者不能作为发起人。
对于需要多少人才能筹建公司,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标準公司法》规定为1人或9人,法国和日本规定至少要7人,西德则规定为5人。
作为公司的筹建、发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报酬或合理的利润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发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时,发起人也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1)第一次发行的股份中,未认足的或已认购而又撤回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2)发起人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司受损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3)对公司登记前所负债务,在登记后应负连带责任;(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创立公司所进行工作和所花费用应负连带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业务活动等事项的条件。通过制订章程向公众申明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範围、资本数额等,并对公司业务活动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交法院或公证人认可,呈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批准,并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佈。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期限;(3)公司设立的宗旨,即公司的营业性质和範围;(4)公司资本总额及每股的金额;(5)公司所在地;(6)公告方法;(7)订立章程的日期等;(8)公司创办人姓名、住址;(9)其他条款,例如特别股的种类及权利义务,发起人是否有特别利益等。
3.认购股份
资本是股份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筹集到了足够的资本,公司才能开张营业,而公司资本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的,因此认购股份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公司股份的认购方式有两种,人们也常常以此为标準,把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相应的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发起设立,也称一次设立或同时设立,即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由发起人自己全部认购下来,不向外公开招股;
第二种形式是招股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股,由公众认购。招股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首先,公司发起人自己要认购一部分股份,然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招股时要制订招股章程。招股章程的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相似,主要包括:(1)公司名称;(2)公司经营目的、经营业务性质和範围;(3)股份总额和每股的金额;(4)发起人的姓名和住所、所认购的股数及得到的特别利益;(5)招募股份的总数及募足的期限;(6)董事及监察人当选的资格;(7)股利分配规定;(8)委託代收股款的处所;(9)其他事项等。招投章程由发起人签字后,并向公司註册处申报,然后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求得公众认购。认股时,发起人应准备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股金额。发起人可要求认股人缴纳股款,若认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股款,发起人可强行催收,若认股人在期限内拒不缴款,发起人可以免去其权利。股款一般以现金形式缴纳;有时也可以用实物形式,但通常只有发起人才有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