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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控股组建了A制药有限公司,A在东北的分公司售出的某种药物造成集体中毒事故,需巨额赔偿,但分公司的财力远不足承担,怎么办呢?能不能一直牵连到某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呢?
解答:《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自认,其民事责任有公司承担。”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但无力承担责任时,要由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要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子公司尽管有控制,被控制的关系,但各是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所以A公司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牵连到某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