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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  浏览: 462 次  来源:网络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对审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登记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2、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告之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三)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登记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二)登记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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