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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相关批文或证明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