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程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府<1992>27号文)制定。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包括广州、深圳市属企业)以发起方式设立或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内部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公众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四条设立公司由发起人提交股份制试点申请报告,省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市以下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一式十五份报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审办,设在省体改委)。批准后,即可成立筹备机构进行筹备。
国营企业改组或以部分实物资产入股的,凭省联审办的批准文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非国营企业改组或部分实物资产入股的,凭省联审办的批准文件向其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第五条公司筹备机构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一式十五份送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以下简称省联审小组)审核,由省政府批准:
一、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募股说明书或认股说明书;
四、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
第六条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设立公司的原由;
三、拟设立公司的名称;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概况、资信情况和投资能力;
五、老企业改组前一年的经营业绩及资产负债情况;
六、公司的股份总额及股权构成;
七、公司股本的基本投向。
第七条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概况、资信情况和投资能力;
三、老企业改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认证的原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状况;
四、公司经营范围、方式和近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六、公司盈利及股息或红利预测。
第八条公司章程(草案)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三、设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