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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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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刘淇二○○一年三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第三章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第四章风险投资机构第五章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第六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七章企业名称的核定第八章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企业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回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项目。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项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七条申请经营属于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可以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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