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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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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府[1993]134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一、登记管辖(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制企业;3、集团公司;4、内联、驻深企业,内地企业驻深圳特区的办事机构;5、内地驻深办事机构所设立的经济实体;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外国(地区)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的分支机构;7、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区属企业除外)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二)下列企业按经营所在地辖区分别到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沙头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私营独资、合伙企业;2、区属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三)龙岗、宝安区工商局受理登记范围:1、本辖区内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2、本辖区内设立的内联、驻深企业;3、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二、登记条件(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从事的行业、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凡属于《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须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2、投资者的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区内申办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非深圳市户口的上述人员可到深圳经济特区创办科技刑集体或私营企业,其项目或技术须获得国家专利或经设区的市(含相当于这一级的地区)级以上科技局(委)的审核认定。申办市、区属企业法人须经产权单位批准。内地企业(不含私营企业)申请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地、市(含县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合同。4、有符合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本)。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可降低为十万元;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十万元;综合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一千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本)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本)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可以企业留利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5、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30平方米以上;商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50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途。6、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7、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申办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或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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