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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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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局发布文号:为了规范我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审批条件、程序1、凡需在武汉市接受委托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均应在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批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条件,审查批准其代理资格。3、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除应当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3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以及市发证机关批准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资格的文件。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前,应由投资者(股东)向市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业务资格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如下:(1)由申请人向市发证机关提交投资者或股东共同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报告、委托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由市工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申报表》和《机构企业代理人员基本情况表》。(2)企业分别填写《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申报表》和《机构企业代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后,向市发证机关一并提交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企业(公司)章程、企业住址产权证明及市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3)市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10日内对具备代理资格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资格批准文件。5、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取得资格批准文件后,再按企业分级登记和公司授权登记原则,到我市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增加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6、市发证机关对下列企业、单位不得批准进行代理业务:(1)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评估机构;(2)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外的其他合伙企业;(3)不具备企业法人或公司登记条件的企业;(4)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业务;(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进行代理业务的其他企业。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管理1、市发证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全国代理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对经考试合格,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发国家工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建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管理卡,并对全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批和代理业务范围的核定。各区、县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对代理机构的条件、登记事项进行审核、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2、代理机构每年11--12月进行专项工作年度检验,由市发证机关对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经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发证机关撤销其代理业务资格,并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变更或注销其经营范围。3、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应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内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兼任企业登记代理业务或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中的代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市发证机关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并将代理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市发证机关签注后到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未经签注和备案的,发证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在年检时,应取消其代理资格或注销代理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并取消费其企业经营范围。5、《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代理人员须在有效期前到市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不换新的证书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不得将其聘为代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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