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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发起人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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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的发展的意义是重大的,其决定措施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存亡。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发起人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公司法中发起人责任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将会在下文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公司法中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对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4条、91条、93条以及198条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3条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直接影响公司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法人的责任主要有赔偿责任、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中包括了募集股份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等,详细的责任您可以在上文进行阅读了解,若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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