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一些有困难的人,会发起一些公益基金。虽然这是个善意的行为,但是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公益基金发起人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益基金发起人责任
一、发起人出资的责任
第一、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原始财产由发起人承担。《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财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第二、发起人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赠财产的承诺书;《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的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由此可知,发起人对出资的财产是一种捐赠,出资后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发起人成立组织的责任
第一、承担向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的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基金会的,由发起人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
第二、筹备期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原始财产由发起人承担,而且发起人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发起人承担向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的责任,筹备期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