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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审查是否一致、准确无误等。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代表机构实际经营情况与其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内容是否相符;
(3)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10%;
(4)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同行业利润率水平;
(5)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的,如代理业务中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是否暂按其收入额的50%申报纳税。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