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小编为大家提供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补发申请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的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集团证书复印件;
五、备注:
1、企业法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补发申请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补发申请
2、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申请人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企业集团)名称补发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由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企业集团)名称未登记的证明;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
2、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申请人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