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的制衡迄今为止,几乎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认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且是唯一的所有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可以亲自参加公司经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经营;他们拥有选举权——选举董事会及公司其他高级官员的权力;也拥有被选举权——被推选为董事会成员或其他高级官员的权力;他们可以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检查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包括查阅账薄等,还可以弹劾或起诉不称职或违法的公司领导人;他们既拥有初始所有权,又拥有剩余控制权!
然而理论和现实的发展多多少少超出了法律制订者们当初的预料。一方面,所有者的范围扩大了:公司的所有者不仅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而且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并且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公司的责任增加了:公司运营不仅影响到在公司做了各种专用性或通用性投资的所有者利益,而且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政府等等。除股东外,来自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对公司经营者正在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一、债权人及其权利
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债权与股权不同:第一,债权的义务人(即债务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二,债权必须要由特定的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公司债权主要通过以下三条渠道形成:第一,公司贷款。这种债权要求公司按期还本付息,并履行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担保、抵押、接受贷款机构监督等等。第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这种债权享有利息请求权和偿还请求权,即公司必须按一定利率偿付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按期偿还公司债权。第三,商业经济活动的赊欠。这种债权要求公司必须履行交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公司贷款是公司为弥补自有资本的不足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具有有偿性和限定性的特点。所谓有偿性是指公司只能在一个限定时间内支配这笔资金,到期不仅要如数偿还,而且不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按事先规定的利息率支付利息。限定性是指贷款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不能任意支配挪用。如果债权人发现公司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这笔资金的情况,有权收回贷款。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利润要首先偿还贷款,公司利润只有在偿还应付贷款后才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发放股息和红利等。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变现或展期。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债务叫做公司债。公司债和股份一样,都是公司筹资的方式,所不同的是:第一,公司债所表示的只是一种债权,债权人无权过问发行者的业务;第二,公司债收取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应在股利之前支付,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必须首先偿还公司债;第三,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债权人)风险较小,除了获得固定的利息外,到期还可以收回本金;第四,公司债的利息可以进入费用,从而冲减利润而少交所得税。公司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①根据所享受的利益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公司债与参加公司债。一般公司债是指有偿还期限并支付利息的公司债;参加公司债分为所得公司债和利益参加公司债,前者是以盈余作为条件而支付利息,后者其债权人除享受一定利率的利息外,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盈余分派;②根据公司债是否可转换为公司股份为标准,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③根据公司债的发行有无担保为标准,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④根据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⑤根据偿还期限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和长期公司债。总的说来,债权人和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债权人和股东一样,拥有监督权,并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如在破产清算时。二、雇员的权利
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首先,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员工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无论产品的开发研制也好,还是生产销售也好,都需要依靠员工的智慧和经验。脱离了员工,企业寸步难行。其次,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要将这种潜力发挥出来,必须给以一定的诱导和刺激,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否则会影响公司的利润流量,甚至会使公司陷入深渊。再次,公司员工作为一种人力资产,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员工个人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他们与公司共荣辱,同患难,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只有保护和利用好这种热情,才能使企业充满活力。最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将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知识型公司,在这些公司中,员工不仅成为人力资产的所有者,而且成为物质资产的所有者,即公司的所有者。
员工作为公司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应享有所有权。具体地说,应有以下权利:(1)剩余索取权。公司员工在按劳动合同和其他规定得到工薪报酬的同时,有权以奖金或其他形式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2)剩余控制权。公司决策对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员工应享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一旦某些决策损害自身利益便于及时采取对策。不能背着员工搞暗箱操作;(3)监督权。公司员工作为内部所有者(人力资产所有者),了解公司真实情况,掌握真实信息,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能。(4)管理权。从人力资产所有者的意义上说,员工是公司的主人之一。因此应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如提供合理化建议,自主管理,共同决策等等。
三、交易者和社区的权利
随着生产和交易的社会化,公司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公司。他们不仅对客户、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和政府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利益相关者也拥有监督和约束公司的权力,因为公司的运营与他们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
1.客户
客户是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公司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这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客户选择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就获得了一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第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体现。第二,知情权。消费决策的作出,一方面取决于其需要,另一方面依赖于其对商品或服务状况的了解,两方面因素的结合,才使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千差万别的,可满足某需求的商品或服务也是多种多样的,消费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偏好、消费知识等,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消费者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必须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为此需要享有知情权。法律从保护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出发,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或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第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选择商品或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四,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公司产品和服务令消费者满意,通常消费者会形成一种对公司产品的较强的偏好,要改变或取消这种偏好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负效用。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应拥有对公司的监督权。
2.供应商
供应商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即生产资料的供给者,这些生产资料包括:机器设备和工具;厂房、仓库、道路等基础设施;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等。供应商是引致投资者,即他们的投资是由公司的产量或规模决定的,因而与公司休戚相关。供应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程度,取决于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交易规模,包括交易额度和交易频率。
第二,合同期限。
第三,资产专用性程度。
一般说来,交易规模越大,交易合同期限越长,供应商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供应商就越是与公司休戚相关。公司运营良好,产量增加,规模扩大,对供应商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供应商的日子就好过。反之,公司减产,停产或破产,对供应商会产生联锁反应,直接损害其经济利益,如生产线闲置、人员过剩、产品积压、货款收不回来等等。特别是对那些做了专用性投资的,与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的大宗供应商来说尤其如此。因此,供应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当享有对公司营运的监督权。
3.社区居民
公司的经营不仅直接影响到所有者、交易者的利益,而且对公司所在社区的居民亦有重大影响:
第一,公司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公司经营好,当地就可以有较多的就业岗位,居民收入会增加,福利会提高;公司经营不好,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
第二,公司的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当地的环境,对居民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如有的企业单纯追求盈利,忽视环境保护,大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产生各种噪音;有的企业管理不严,跑、冒、滴、漏各种有害物质,对当地居民构成威胁。
第三,公司的扩张亦会对社区居民带来影响。譬如公司扩建可能要动迁居民,上新项目或许会带来污染,大量招雇外地工人会加剧当地公共交通、教育、住房、用水、用电、饮食等方面的矛盾,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诸如此类。
所以,社区居民为维护自身利益,应享有监督公司活动的权利。
4.政府的权力
严格说来,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从经济方面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运用经济、法律等政策和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解不同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之所以把政府看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因为:第一,政府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就业,而公司是吸纳就业人员的主要部门,公司景气与否直接关系到“产业后备军”的多寡,从而关系到社会和政局的稳定。
第二,维持政府这架机器运转的主要“燃料和动力”是税收,而来自公司的各项税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公司经营不善或偷税漏税都会减少政府的收入流,从而使政府的运转失灵。
第三,政府庞大的购买清单和公共工程开支计划也需要公司来满足或实现,如何保证质量并按期交货是政府所关心的。如果公司出了“大麻烦”,势必影响政府的“政绩”。
基于以上考虑,政府应有权对公司实施监督。